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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社会心理学会章程

湖州市社会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州市社会心理学会,其英文译名为Hu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Psychology,缩写HZASP。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湖州市社会心理学工作者及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市学术性、公益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全市社会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湖州市社会心理学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为湖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湖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团体同时接受中国社会心理学会、浙江省社会心理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湖州市东郡红树湾12幢东南湾路895-1本团体的官方网站网址是http://www.hzasp.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学理论研究,提高社会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水平,推动社会心理学的科学发展。

三、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全市、国内学术会议,加强市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社会心理学的科研和教学水平。

四、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学知识的普及与推广活动,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

五、组织开展有关社会心理学的业务培训,举办各种形式的社会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提高我市社会心理学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我市社会心理学领域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六、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咨询和信息服务,及时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七、组织社会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接受委托开展社会心理学课题的论证、成果鉴定以及优秀成果的推广工作。

八、组织开展全市社会心理学优秀论文、著作、作品等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论文、著作、作品等进行表彰奖励,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评奖,促进我市社会心理研究多出成果。

九、编写(译)出版社会心理学书刊、音像等资料,促进我市社会心理学又好又快发展。

十、及时听取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社会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社会心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教学、实践、研究和应用等,并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社会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同意理事会成员的辞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和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自2017年起实行“年度轮值会长制”。年度轮值会长负责推动上一年度学术年会的举办,并在轮值期内可代为行使学会会长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需要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社会心理学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6月21日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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